(2003年7月14日長沙市人民政府發布?2006年9月15日長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1號第一次修正?2010年11月30日長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9號第二次修正?2019年9月16日長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39號第三次修正)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規劃管理,科學合理地制定城市規劃,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沿城市規劃道路、綠化帶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帶征公共用地。
????第四條 城市規劃確定的園林綠化、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和中小學學校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擅自改變用途;文物古跡、古樹名木、風景名勝保護區、公路、鐵路、港口、機場等控制范圍,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從事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動,須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破壞城市環境和影響城市規劃的實施。
????第六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建筑物外觀和使用性質等內容,必須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改變。
????第七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城市道路、橋梁、地道應同時進行管線綜合,同步設計并敷設各種市政管線,各種弱電管線應同溝敷設。在有條件的地方,應規劃建設綜合溝。
????在市政道路上開設道路進(出)口或市政管線的接口,架(敷)設臨時市政管線,設置臨時路口及施工通道的,均需向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條 在二環線內的主次干道及其他重要地段,不得新設架空線路。
????第九條 嚴格控制城市規劃區內的個人住宅建設,鼓勵城市舊區個人住宅外遷。
在城市規劃區內,個人住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已經制定居住區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按規劃辦理個人住宅建設手續;未制定居住區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個人住宅建設一般不得超過兩層。
????個人住宅經鑒定為危房,其改建嚴重影響城市規劃,或者影響相鄰關系無法征得相鄰方書面同意的,應當及時組織拆遷或由政府收購。不能及時拆遷或收購的,按原址、原面積、原高度、原使用性質辦理建設手續。
????第十條 城鎮居民個人住宅改、擴建,不得超出其土地使用權范圍。原個人住宅土地使用權邊界不規則或者壓占城市道路規劃路幅、消防通道的,經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調整個人住宅土地使用權邊界。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對個人住宅實施拆遷,原住戶申請改、擴建的,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在辦理批準手續時,應當書面告知土地使用權人,征求土地使用權人意見;但建設單位取得土地使用權已滿兩年且個人住宅系按原址、原面積、原高度、原使用性質改建的,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可以不征求土地使用權人意見,直接辦理批準手續。
????土地使用權人應當自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告知之日起15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同意。
????第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轉讓、出租住宅和住宅建筑面積已達標準的村民,不得申請個人住宅建設。
????農村村民個人住宅建設可申請建設的條件及可申報建設的人數按土地管理法規及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正負零復驗不合格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并限期改正。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之規定,擅自在市政道路上開設道路進(出)口或市政管線的接口,架(敷)設臨時市政管線,開設臨時路口及施工通道,影響城市規劃的,責令限期改正;不影響城市規劃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
????第十五條 妨礙規劃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未設建制鎮的工礦區、農場、林場的城鎮型居民點,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住宅建設,是指個人和家庭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的獨立式住宅建設。個人小型綜合用房建設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建設工程,是指經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并在規定的期限內使用的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
????第十九條 辦理行政許可的期限,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