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設機構:
辦公室、民族工作處、宗教工作處、政策法規處。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負責有關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組織實施、督促檢查、宣傳教育工作,行使民族、宗教行政執法職能,受理有關行政復議,參與有關行政訴訟。
(二)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現狀及問題等重大課題的調查研究,掌握動態,預測發展趨勢,提出政策性建議和意見;協調處理民族、宗教關系中的重大事宜,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統一。
(三)研究提出我市少數民族企業發展的特殊情況與措施,參與我市少數民族的專項貸款、專項資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回、維民清真“三食”(肉食、飲食、副食)供應工作。
(四)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民族地區的扶貧開發工作,指導有關方面加強對“漢回村”的扶植幫助,促進我市各民族經濟、教育、文化、科技、衛生、體育事業的全面發展;負責民族的有關統計工作;負責民族成份的鑒別、更改和少數民族考生的民族成份審核工作。
(五)參與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的制定與實施工作,聯系少數民族干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干部的培養、教育、選拔和使用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加強對我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管理。
(六)依法保護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系和諧;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協助有關部門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抵御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七)承擔推動宗教組織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工作,鞏固和發展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引導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積極作用。
(八)負責骨干宗教教職人員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指導和幫助宗教團體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搞好自身建設;辦理宗教組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承擔向人大、政協推薦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的工作。
(九)負責全市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管理和服務。
(十)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支持、幫助宗教界開展對外和對港澳臺的宗教交往活動,參與涉及宗教的對外宣傳工作;指導區、縣(市)民族宗教部門的工作。
(十一)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