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設機構:
下設警令部、政治部、警保部、刑事偵查支隊、治安支隊、特巡警支隊、交通警察支隊、監管支隊、經偵支隊、禁毒支隊、人境支隊、內保支隊、警務督察支隊、法制支隊、科技與信息化支隊、食品藥品環境犯罪偵查支隊等機構。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于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指導、檢查、監督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危害國內安全、影響穩定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社會安全形勢,為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決策提供依據。
三、負責各類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協調處置重大案件(事件)、騷亂,開展禁毒、緝毒工作。
四、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負責大型群眾文化體育活動安全許可;承擔管理集會、游行、示威活動責任;承擔依法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以及管理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的責任;負責爆破作業審批、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核發工作。
五、依法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承擔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華僑、港澳臺同胞在長居留、旅行等有關事務的管理責任。
六、承擔維護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機動車輛、駕駛(人)管理責任,參與查處重大交通事故。
七、指導、監督全市消防工作,負責組織實施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工作。
八、指導和監督全市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組織指導群眾性治安保衛、防范工作。
九、負責全市公安機關的科學技術工作,組織實施全市公安系統信息技術、刑事技術、網絡安全技術等建設,負責全市公共信息網絡的安全保護監察工作。
十、承擔管理全市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強制戒毒所等單位的責任,依法對被批準羈押的人員進行監管。依法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承擔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公安機關裝備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負責編制執行年度預決算和公安系統業務經費、專項撥款的分配計劃并監督管理。
十二、負責全市公安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導和管理公安機關人員培訓、教育、獎懲、優撫及公安宣傳工作;負責全市公安民警警銜和警察證件管理;按規定權限審核公安機關和管理干部。
十三、指導、協調全市公安機關的警務督察工作;指導、督促、檢查全市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重大違紀案件。
十四、組織、指導、協調對恐怖活動的防范、偵查工作。
十五、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