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設機構:
辦公室、法規處、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處、規劃發展處、督查督辦處、基層指導和考核處、環境衛生管理處、固體廢棄物管理處、園林綠化建設管理處、園林綠化維護管理處、執法監督處、市容秩序監管處、燃氣熱力管理處、科技信息處、宣傳教育處、計財審計處、人事處、機關黨委、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處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擬訂與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有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
2.負責編制全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專項規劃及年度目標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研究制定城市管理政策標準、行業規范和考核辦法并組織實施;定期通報城市管理工作考評結果,提出獎勵處罰和責任追究的建議。
3.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的行政管理和行業指導;負責制定市容環境衛生行業及市容環衛附屬設施的標準和技術規范并組織實施;統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體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統籌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4.負責城市道路、橋梁隧道等市政基礎設施的行政管理和行業指導;負責制定城市道路、橋梁隧道等市政基礎設施維護管理的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并組織實施;負責城區道路路名牌的代建代管。
5.負責城市園林綠化的行政管理和行業指導;負責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和維護管理,參與城鄉綠化規劃的編制(包括城鄉綠地系統專項規劃、綠線規劃等),參與涉及園林綠化規劃的控規編制、修改及建設項目的審批;負責制定城市園林綠化行業及園林綠化附屬設施的標準和技術規范并組織實施;負責制定城市公園管理標準和服務規范并組織實施;負責城市公園的指導、監督、考核。
6.負責相對集中行使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復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必須由市級承擔的行政處罰權;負責全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考核;負責統籌跨區域的重大復雜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制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行業標準和行為規范;負責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隊伍的教育、培訓、督查和管理。
7.負責城市夜景亮化和功能照明的行政管理和行業指導;負責制定城市夜景亮化和功能照明的行業標準、技術規范并監督實施;指導、監督城市夜景亮化和功能照明工程建設。
8.負責戶外廣告招牌設置的行政管理和行業指導;負責制定戶外廣告招牌設置相關的規范、標準;負責組織編制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
9.負責燃氣熱力行業的行政管理和行業指導;負責制定燃氣熱力行業服務標準并督促實施;參與燃氣熱力價格的制定與調整。
10.負責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的科技化、智能化、信息化工作;負責統籌組織協調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的重大科技項目攻關、成果宣傳推廣和技術引進。
11.負責開放式物業服務管理的行政管理和行業指導;負責指導、協調集鎮城市管理工作。
12.負責指導協調、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與城市管理相關的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項目;參與城市建設和改造中涉及城市管理的工程建設方案、初步設計的審查以及施工協調、施工驗收等工作;牽頭組織涉及城市管理基礎設施維護管理的移交工作;實施市人民政府交辦的涉及城市管理項目的相關工作。
13.負責城市橋梁隧道、園林綠化、燃氣熱力運營、大型戶外廣告等城市管理環節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14.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