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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類別 |
違法行為 |
違法行為法律依據 |
行政處罰法律依據 |
適用條件
(同時滿足)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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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設
項目
管理 |
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國家對環境影響登記表實行備案管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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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違法
2.經責令備案后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
3.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或環境污染已主動消除、主動恢復原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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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設
項目
管理 |
(1)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
(2)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
(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四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十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 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款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分。 |
1.責令停止建設后一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立即停止建設并啟動整改的
2.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
3.在規定期限內取得環評批復或在責令停止建設之日起30日內自行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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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設
項目
管理 |
編制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未落實污染防治措施及環保投資概算、未將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納入施工合同,未依法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范的要求,編制環境保護篇章,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
建設單位應當將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納入施工合同,保證環境保護設施建設進度和資金,并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同時組織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
第十九條第二款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編制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未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未將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納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
1.初次違法
2.經責令改正后限期內改正違法行為
3.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或環境污染已主動消除、主動恢復原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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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設
項目
管理 |
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
1.建設單位已按相關要求建設完成污染防治設施并正常運行
2.責令限期整改后,建設單位自行停止生產和使用
3.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
4.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在規定期限內驗收合格或自行拆除建設項目并主動恢復原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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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應急
管理 |
未按照規定制定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有關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做好應急準備,并定期進行演練。
2.《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進行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照規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十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十二)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
1.初次違法
2.經責令改正后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
3.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或環境污染已主動消除、主動恢復原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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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應急
管理 |
未按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 |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在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按照分類分級管理的原則,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的。 |
1.初次違法
2.已按規范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3.經責令改正后五個工作日內改正違法行為
4.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或環境污染已主動消除、主動恢復原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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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應急
管理 |
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如實記錄培訓情況 |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納入單位工作計劃,對從業人員定期進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知識和技能培訓,并建立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等信息。 |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 ?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如實記錄培訓情況的; |
1.初次違法
2.經責令改正后五個工作日內改正違法行為
3.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或環境污染已主動消除、主動恢復原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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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信息
公開
管理 |
(1)企業未按照準則要求披露環境信息;
(2)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披露環境信息;
(3)企業未將環境信息上傳至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統 |
《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企業應當按照準則編制年度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和臨時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并上傳至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統。
第十九條企業應當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環境信息。 |
《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并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披露環境信息不符合準則要求的;
(二)披露環境信息超過規定時限的;
(三)未將環境信息上傳至企業環境 信息依法披露系統的。 |
1.初次違法
2.經責令改正后五個工作日內改正違法行為
3.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或環境污染已主動消除、主動恢復原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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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信息
公開
管理 |
(1)企業不披露環境信息;
(2)企業披露的環境信息不真實、不準確 |
《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第四條企業是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的責任主體。
第五條企業應當依法、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環境信息,披露的環境信息應當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
《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披露環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環境信息不真實、不準確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并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1.初次違法
2.經責令改正后五個工作日內改正違法行為
3.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或環境污染已主動消除、主動恢復原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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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排污
管理 |
需要填報排污登記表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填報排污信息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需要填報排污登記表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報的信息發生變動的,應當自發生變動之日起20日內進行變更填報。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需要填報排污登記表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填報排污信息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
1.初次違法
2.經責令改正后一個工作日內改正違法行為
3.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或環境污染已主動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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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排污
管理 |
未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記錄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格式、內容和頻次,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以及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環境管理臺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每次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未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記錄; |
1.初次違法
2.經責令改正后五個工作日內改正違法行為
3.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或環境污染已主動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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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排污
管理 |
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向審批部門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排放濃度、排放量等。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每次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 |
1.初次違法
2.經責令改正后十個工作日內改正違法行為
3.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或環境污染已主動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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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
防治 |
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污染物自行監測、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等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重點排污單位還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其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其中,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依法公開排放信息。監測的具體辦法和重點排污單位的條件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
3.《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 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 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二)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3.《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五)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 |
1.初次違法
2.經責令改正后限期內改正違法行為
3.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或環境污染已主動消除、主動恢復原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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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污染
防治 |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
1.初次違法
2.當場改正違法行為
3.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或環境污染已主動消除、主動恢復原狀
4.已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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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污染
防治 |
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 ?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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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3.《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二)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
1.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因不可抗力或突發故障等非主觀過錯因素導致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的
2.當事人在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發生24小時內及時報告并采取停、限產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且污染物未超標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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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放射
性污
染防
治 |
未按照規定延續輻射安全許可證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十三條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持證單位應當于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原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延續申請之日起,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延續;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五十二條第(四)項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并處 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而未按照規定辦理延續手續的。 |
1.初次違法
2.經責令改正后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
3.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或環境污染已主動消除、主動恢復原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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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放射
性污
染防
治 |
未按照規定變更輻射安全許可證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十一條持證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
1.初次違法
2.經責令改正后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
3.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或環境污染已主動消除、主動恢復原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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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
性污
染防
治 |
未按規定時間報送安全和防護狀況年度評估報告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狀況進行年度評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發證機關提交上一年度的評估報告。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輻射安全許可證發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規定時間報送安全和防護狀況年度評估報告的; |
1.初次違法
2.逾期時間不超過三十日,且經責令改正后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
3.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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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放射
性污
染防
治 |
未按規定對輻射工作人員進行輻射安全培訓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部審定的輻射安全培訓和考試大綱,對直接從事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的操作人員以及輻射防護負責人進行輻射安全培訓,并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輻射安全許可證發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規定對輻射工作人員進行輻射安全培訓的; |
1.初次違法
2.經責令改正后三十日內改正違法行為
3.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或環境污染已主動消除、主動恢復原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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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固體
廢物
污染
防治 |
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條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
1.初次違法
2.經責令改正后限期內改正違法行為
3.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或環境污染已主動消除、主動恢復原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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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固體
廢物
污染
防治 |
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利用未報備案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利用的,應當報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信息通報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六)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利用未報備案的;
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七項行為,處所需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對前款第十一項行為的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
1.初次違法
2.經責令改正后五個工作日內改正違法行為
3.未報備的固體廢物量不超過1噸
4.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或環境污染已主動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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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固體
廢物
污染
防治 |
擅自堆放工業固體廢物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七)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七)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或者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
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七項行為,處所需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對前款第十一項行為的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
1.初次違法
2.經責令改正后三個工作日內改正違法行為
3.堆放(占地)面積不超過10平方米
4.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或環境污染已主動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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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固體
廢物
污染
防治 |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未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業固體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全過程的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信息,實現工業固體廢物可追溯、可查詢,并采取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八)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八)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未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
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七項行為,處所需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對前款第十一項行為的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
1.初次違法
2.經責令改正后五個工作日內改正違法行為
3.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或環境污染已主動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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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固體
廢物
污染
防治 |
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未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對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應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十)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十)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未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的;
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七項行為,處所需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對前款第十一項行為的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
1.初次違法
2.經責令改正后三個工作日內改正違法行為
3.未采取符合標準的防護措施貯存工業固體廢物量不超過0.5噸
4.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或環境污染已主動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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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體
廢物
污染
防治 |
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貯存危險廢物應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六)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 |
1.初次違法
2.經責令改正后一個工作日內改正違法行為
3.不規范貯存危險廢物數量不超過10千克
4.所涉危險廢物不屬于廢棄劇毒化學品、醫療廢物、實驗室產生的危險廢物及易燃易爆危險廢物
5.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或環境污染已主動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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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 |
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銷售、使用、回收、再生利用、銷毀等經營活動的單位,以及從事含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制冷設備、制冷系統或者滅火系統的維修、報廢處理等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而未備案 |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下列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一)消耗臭氧層物質的銷售單位;
(二)從事含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制冷設備、制冷系統或者滅火系統的維修、報廢處理等經營活動的單位;
(三)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銷毀等經營活動的單位;
(四)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的不需要申請領取使用配額許可證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的使用單位。
第二款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單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第(三)項規定的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產、銷售、使用、進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銷毀等經營活動的單位,以及從事含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制冷設備、制冷系統或者滅火系統的維修、報廢處理等經營活動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而未備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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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違法
2.經責令改正后五個工作日內改正違法行為
3.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或環境污染已主動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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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水污染防治 |
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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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違法
2.經責令改正后十個工作日內改正違法行為
3.除第一類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質、放射性物質、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之外,超標排放水污染物(不含色度)僅有一項污染物超過規定排放標準且超標幅度不超過10%;pH值超標幅度在±0.5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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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大氣
污染
防治 |
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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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違法
2.經責令改正后十個工作日內改正違法行為
3.除有毒有害物質、放射性物質、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之外,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不含惡臭、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物、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日均值和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僅有一項污染物超過規定排放標準且超標幅度不超過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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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噪聲
污染
防治 |
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工業噪聲 |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排放噪聲、產生振動,應當符合噪聲排放標準以及相關的環境振動控制標準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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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無排污許可證或者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工業噪聲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
1.初次違法
2.經責令改正后十個工作日內改正違法行為
3.超標幅度不超過1分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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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一、初次違法,是指當事人自本次違法行為被發現之日起(不包含本日)追溯兩年內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未被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二、“改正違法行為”應結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下發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進行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