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長沙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關于印發長沙市院前醫療急救站點管理辦法的通知
湖南湘江新區及各區縣(市)衛生健康局,市120急救中心,各級各類醫療機構:
現將《長沙市院前醫療急救站點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長沙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5年6月9日
長沙市院前醫療急救站點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院前醫療急救站點(以下簡稱急救站點)設置和運行,全面加強急救站點監督和管理,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細則》《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長沙市院前醫療急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按照《急救中心建筑設計規范》(GB/T50939-2013)、《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急救中心建設標準》(建標〔2016〕268號)等規范、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湖南湘江新區、芙蓉區、開福區、雨花區、天心區、望城區和長沙縣(以下簡稱“六區一縣”)以及瀏陽市和寧鄉市急救站點的設置、運行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急救站點包括急救分站和急救站,在院前醫療急救資源短缺地區,可在急救分站下設置急救點。
第四條 本市行政轄區內設置縣(市)級120急救中心或規范建設有急救站點,并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醫療機構統稱為院前醫療急救網絡醫院。
第五條 “120”為本市行政區域內唯一的院前醫療急救呼叫號碼,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120”呼叫號碼。未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及其內設機構、個人不得以120急救中心或急救站點的名義開展院前醫療急救工作。
第二章 分類設置
第六條 急救站點按照急救分站、急救站進行分類設置。
(一)急救分站:原則上每區縣(市)設置1—2個急救分站,急救分站需依托轄區內綜合能力較強的三級綜合(中醫)醫院設置,主要承擔區域內院前醫療急救、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重大活動醫療保障、參與院前醫療急救業務的質量管理、科研教學、急救人員培訓、科普宣傳等任務。
急救分站下設置的急救點:市、縣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在院前醫療急救資源短缺地區,按照急救站點設置規劃和建設規范,根據實際需要設置的急救服務延伸網點。主要承擔日常院前醫療急救、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等任務。
(二)急救站:按照“1030”原則(即救護車城區10分鐘內、鄉村30分鐘內到達急救現場),結合區域范圍內人口數量和院前急救需求設置急救站。可依托轄區內設有急診科的二級以上綜合(中醫)醫院或三級專科醫院設置,主要承擔日常院前醫療急救、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重大活動醫療保障、科普宣傳等任務。
第七條 急救站點應當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則設立。
原則上城區急救站點平均服務半徑不超過4公里,農村地區急救站點平均服務半徑不超過15公里。在人口密集、急救需求量大的區域,可根據實際情況增設1—2個急救站點。
第三章 設置條件及程序
第八條 醫療機構申請設置急救站點需符合以下條件:
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設有急診科的二級以上綜合(中醫)醫院或三級專科醫院;
(三)具備一定的綜合救治能力;
(四)配備符合規定的醫師、護士、駕駛員或醫療救護員(人員資質條件詳見附件1);
- 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救護車及隨車配備的急救藥品、設備、器械等符合相關規定。
急救分站設置除應滿足上述基本條件外,還應滿足其依托設置的醫院為轄區內綜合能力較強的三級綜合(中醫)醫院。
必要條件:
(一)按“1030”急救圈建設規劃,城區擬設急救站點服務半徑4公里范圍內,或農村地區擬設急救站點服務半徑15公里范圍內,無其他急救站點的,可以增設急救站點;
(二)城區急救站點服務覆蓋范圍內,日均出車數量達到10趟次/車組的,可增設1個急救站點;
(三)擬設急救站點的選址、車庫車場設置及給排水、供配電、消毒排污等系統設計,按《急救中心建筑設計規范》(GB/T50939-2013)、《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急救中心建設標準》(建標〔2016〕268號)執行,消防標準應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執行;
(四)同一區域內,有兩家以上醫療機構同時提出新設置急救站點時,遵循急救能力較強、就近就需就專長的原則,擇優設置;
(五)“六區一縣”投入運行的急救站點,如整體搬遷發生地址變更,應當事先向市級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瀏陽市、寧鄉市向本級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參照急救站點設置條件和程序進行重新審批;
(六)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申請設置急救站點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長沙市院前醫療急救網絡醫院申請書;
(二)長沙市院前醫療急救站點申請表(附件2);
(三)參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提交急救站點建設申請報告;
(四)《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
(五)相關工作人員資質證明材料復印件。
第十條 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申請設置急救站點時,應向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程序如下:
(一)提交申請:“六區一縣”轄區內,市直及以上醫療機構直接向市級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同步征求屬地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意見;其他醫療機構向屬地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市級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
(二)可行性論證:市級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接受醫療機構設置急救站點申請后,統一委托市120急救中心對醫療機構急救站點設置申請進行可行性論證;
屬地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于市直及以上醫療機構新設置急救站點有異議時,由市衛生健康委組織市120急救中心、申請醫院和屬地縣級衛生健康局進行會商,如有必要,可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論證(參與可行性論證的專家由市衛生健康委從省、市其他醫療機構抽取具備院前醫療急救相關專業高級職稱的人員組成),市120急救中心根據會商或專家論證結論出具可行性論證報告;
(三)公示:醫療機構取得設置急救站點的可行性論證后,應向社會進行公示;
(四)初步審定:市級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可行性分析報告進行初步審定,通過初審的醫療機構按本辦法相關要求進行達標建設;
(五)驗收:急救站點完成達標建設后,提出申請的醫療機構向本級120急救中心申請驗收;120急救中心向本級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明確的驗收意見。驗收不合格的應限期整改,直至達標為止;
(六)試運行:急救站點驗收達標后,120急救中心安排急救站點試運行,并對其進行編碼管理,試運行期間向社會公示,將社會反饋意見作為是否批復、提升改進的參考依據;試運行時間一般為3個月;
(七)批復:試運行結束后,醫療機構30個工作日內與120急救中心簽訂相關協議,納入院前醫療急救網絡,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六區一縣”由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下達書面設置批復;瀏陽市、寧鄉市由本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下達書面設置批復,并將批復意見抄送上級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章 建設標準
第十一條 急救站點需按照《基礎設施建設標準》(附件3)加強用房及配套設施保障,滿足辦公、業務及執行任務需要。
急救站點用房應相對獨立、集中設置。值班室應設置在地面建筑物的第一或第二層,不宜過高。值班救護車車庫或停車位的設置應當便于急救人員與車輛緊急出動,并保持標識清晰,通道暢通。從值班室到停車場的步行距離不得超過50米。
第十二條急救站點需按《急救人員資質、配備標準及崗位要求》(附件1)配備充足的醫生、護士、駕駛員及管理人員。急救人員具備相應的資質,滿足任崗要求。
第十三條急救站點須按《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規范使用院前醫療急救標識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21〕475號)要求規范使用院前醫療急救標志與標識。
第十四條 急救站點須按《救護車及車載設備、器材配置標準》(附件4)配足救護車及車載設備、器材等,保障醫療急救需要。
救護車艙室布局、功能設計、駕駛及電氣性能以及所配置的醫療設備等均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行業標準—救護車》(WS/T 292-2008)和國家衛生健康委應急裝備參考標準。
第十五條 執行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救護車必須隨車配備必要的藥品耗材,配備的藥品耗材應當符合有關要求。
第十六條 急救站點應當按《網絡通信設施配置標準》(附件5)的要求安裝急救專用電話等相應網絡通信設施,實現與120指揮調度中心的信息交互。
第五章 站點運行與管理
第十七條 院前醫療急救網絡醫院對本院設置的急救站點建設、運行與管理等承擔主體責任,并接受縣級及以上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120急救中心的監督。
第十八條 院前醫療急救網絡醫院必須完善院前醫療急救組織管理體系,包括:
(一)制定管理制度,對院前救護車、急救藥品、器械、設備、人員及院前醫療急救行為進行有效監督管理;
(二)成立院前醫療急救工作領導小組,明確一名分管副院長負責院前醫療急救工作;
(三)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日常管理和質量控制工作有專人負責;
(四)制定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應急預案,并明確責任分工及工作流程;
(五)具備完善的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投訴受理處理機制;
(六)制定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院前醫療急救網絡醫院、急救站點應當認真履行以下職責:
(一)定期組織急救站點工作人員開展院前醫療急救知識、相關法律法規培訓,將急救站點醫療質量、醫德醫風、綜合治理、消防安全等納入本醫療機構監管和考核范疇;
(二)將急救站點建設與發展納入本醫療機構發展規劃,做好急救站點設備(包括醫療設備、信息設備等)維修與維護、救護車維修與管理、醫療物資供給及其他后勤綜合保障;
(三)執行院前醫療急救、重大活動醫療保障、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等工作任務;
(四)落實應急物資儲備、院前醫療急救感染控制與管理等職責;
(五)做好院前醫療急救病歷等醫療文書審核上交、急救信息的統計與整理工作;
(六)負責急救站點及車載網絡通信設施設備巡查、維護與管理工作,落實院前急救信息(包括急救指令、圖像、視頻及患者隱私、健康信息等)安全管理責任;
(七)嚴格按照院前醫療急救收費標準和規范做好院前急救收費,嚴禁亂收、多收及超范圍收取院前急救費用;
(八)法律法規及上級規范性文件要求院前醫療急救網絡醫院、急救站點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急救站點的院前醫療急救服務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市120急救中心按《長沙市院前醫療急救管理條例》履行“六區一縣”區域內院前醫療急救相關職能職責,每年根據醫療資源分布情況,向市級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全市急救網絡體系動態規劃調整的意見。
瀏陽市、寧鄉市120急救中心按《長沙市院前醫療急救管理條例》履行轄區內院前醫療急救相關職能職責,接受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統一指揮調度,市120急救中心負責對其進行業務指導。
第二十二條市、縣兩級120急救中心應建立定期督導機制,制定督導方案、考核評分標準,對轄區內急救站點每年度組織不少于2次的督導。市120急救中心將督導情況報市級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縣(市)120急救中心將督導情況報本級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和市120急救中心。
市120急救中心每年對急救站點建設、運行與管理情況作出客觀評價(質量考評指標詳見附件6),年度考評得分低于80分的,責令該急救站點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按照得分低于60分進行處理;年度考評得分低于60分,經連續兩次整改仍不合格的,暫停該急救站點執行院前醫療急救任務。
第二十三條 急救站點存在醫療質量、醫療安全等方面的重大隱患,或發生嚴重醫療事故等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由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嚴重程度,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長沙市院前醫療急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對其依托設置的醫療機構給予通報批評、警告等處罰,對相關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對急救站點作出暫停或停止該急救站點執行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決定后,120急救中心應當立即停止調派該急救站點執行急救任務,非緊急情況下或未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允許,所屬院前救護車不得繼續使用。停止執行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急救站點,其依托設置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銷或變更救護車用途。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長沙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 1.急救人員資質、配備標準及崗位要求(見附件)
????????? ?2.長沙市院前醫療急救站點申請表
3.基礎設施建設標準
4.救護車及車載設備、物資配置標準
5.網絡通信設施配置標準
6.長沙市院前醫療急救站點質量控制指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