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長沙市新建住宅項目配建居家
養老服務用房移交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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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江新區管委會,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長沙市新建住宅項目配建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移交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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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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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新建住宅項目配建居家養老服務
用房移交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進一步規范新建住宅項目配建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的規劃、建設、移交管理工作,根據中央關于推進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精神,依據《湖南省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配建若干規定》《長沙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各類新建住宅項目配建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移交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居家養老服務用房是指為社區居家老年人開展生活照料、保健康復、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的場所。
第四條??市發展改革、民政、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人防等部門和湖南湘江新區管委會、各區縣(市)人民政府依據《湖南省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配建若干規定》《長沙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和本辦法以及職能分工,做好配建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的規劃、建設、移交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應將新建住宅區配建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的要求納入新建住宅區的規劃條件,依法依規做好新建住宅項目配建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的審批。對不符合規劃條件的,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市、區縣(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定期將審批結果推送至同級民政部門,民政部門應做好統籌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新建住宅項目的開發建設單位應按標準配建居家養老服務用房,與住宅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住宅項目分期建設的,配建居家養老服務用房一般應納入工程首期建設內容。確無法安排在首期建設的,應在規劃條件中明確建設、驗收、交付期限等內容。
第七條??開發建設單位配建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獨立占地建設。確不具備獨立占地建設條件的,可與其他建筑合設,但應集中配建并與其他區域分區管理、物理隔離,單獨設置出入口。與其他建筑合設的居家養老服務用房應優先安排在建筑首層,若安排在建筑二層(含)以上的,應設置無障礙電梯或無障礙坡道,符合適老化無障礙要求,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層、半地下層和夾層。
配建居家養老服務用房應符合《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JGJ?450—2018)、《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 55037—2022)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等標準規范。
第八條??配建居家養老服務用房應達到精簡裝修、移交即可投入使用的標準,配備符合要求的無障礙、消防、供電、供水、燃氣、排水、通訊等方面設施。配套的廚房和衛生間應設置排氣道,且具備安裝機械排氣裝置的條件。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的用電、用水、燃氣等應獨立計量。
第九條??市、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對開發建設單位配建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在施工圖設計審查、建設質量、安全生產、主體工程竣工驗收等方面進行質量監管,確保達到規劃配建要求。
第十條??開發建設單位應在銷售現場對經批準預售或現售的住宅項目配建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的位置、面積等內容進行公示。
第十一條??配建居家養老服務用房應經市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規劃、人防等部門聯合驗收,并通過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竣工驗收。新建住宅項目未按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配建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的,開發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二條??開發建設單位應在配建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月內,將配建的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及其相關建設資料,一并無償移交至新建住宅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條??新建住宅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開發建設單位移交資料后對所移交項目完成情況進行核實,向開發建設單位書面反饋接收意見。移交材料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辦理移交手續;不符合相關規定的,由新建住宅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通知開發建設單位進行整改。
第十四條??開發建設單位應及時協助新建住宅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由開發建設單位與新建住宅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共同申請,并按要求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等申請材料,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依規將配建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產權變更登記在新建住宅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名下。
第十五條??開發建設單位負責移交前配建居家養老服務用房配建所產生的費用及相關安全責任,承擔國家和省、市規定的質量保修期內相應維修費用和質量保修責任。移交后相關權證辦理、裝修施工、日常管理運營和使用所產生的費用及相關安全責任,由新建住宅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十六條??開發建設單位未按規定移交配建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的,由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依法依規處理。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將開發建設單位的不良行為依法依規記入企業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未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建設用地用途或居家養老服務用房使用性質,不得侵占、損害或擅自拆除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因城鄉建設等確需改變的,應依法按照不低于原有規模和標準就近補建或置換。
第十八條??新建住宅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接收居家養老服務用房之日起10日內將移交管理情況向所在區縣(市)民政部門報備。市、區縣(市)民政部門應加強對轄區內移交的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的監督和指導。
第十九條??新建住宅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將移交的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及時登記入賬,按國有資產相關規定管理使用,按規定標準設立鄉鎮(街道)綜合養老服務中心或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站,為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的居家養老服務。委托第三方組織運營的,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配建居家養老服務用房應用于養老服務,不得擅自轉讓、抵押或改作他用。如需對外處置,應按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配建居家養老服務用房應優先保障轄區內符合條件的孤寡、失能、重度殘疾、高齡老年人以及計劃生育特殊家庭、重點優撫對象等人員的基本養老服務需求。運營方應堅持以老年人需求為導向,按相關標準要求因地制宜為老年人提供老年助餐、日間照料、長期托養等標準化、專業化的普惠養老服務。
本辦法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長沙市民政局負責解釋工作。